栏目列表+

学生手册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手册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工作处 2022年)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日期:2022-09-10 人气:8980

第一章 ? ?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校要求,切实保证学生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裸聊直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裸聊直播》和《裸聊直播》,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相关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提请学校重新处理或审查之权利和行为。学生对学校的同一处理决定,只能提出一次申诉。

第三条?学生提出申诉要遵循尊重事实、诚实守信、严肃认真的原则,学校受理学生申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纪、依规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学校设立台湾裸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行使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复议、调查、听证、裁决等职能。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接受学生申诉申请材料,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人组成,成员构成如下:

设主任1名,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人组成。

第七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出席委员未超过2/3),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主任可以任命临时委员。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2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主任有权任命更合适的人选接替工作。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须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相关处理、处分决定通知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学号、有效裸聊直播、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文件及证据。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应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申诉材料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

(二)退回重新提交申请。申诉材料不齐备、不完整的,应通知申诉学生在3个工作日按要求重新递交申诉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递交申诉材料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三)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范围为下列情形之一:

1、超过规定申诉时限的;

2、申诉人和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3、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重复提出申诉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学生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申诉学生本人有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回避的权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学生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申诉学生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学生、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申诉学生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3日之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第四章 ?调查与审理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调阅、复审学生处理、处分相关材料。

(二)约谈涉及学生处理处分事宜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三)听取申诉学生的有关申诉。

(四)对认为不清楚的事实和证据,作进一步调查。

(五)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原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决定是否公正、公平。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适当。

(六)处理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学生申诉进行复议时,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会议应充分听取申诉学生和原处理部门的意见,以不公开形式举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需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委员不得投弃权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与会委员所投赞同票和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规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复查结论书和其它会议决定在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复查结论书应当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材料后的15日内送交申诉学生本人。送达方式视情况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当面交由申诉学生本人签收,并由学生本人在回证上签字;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原由;

二、如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三、如申诉人已离校,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四、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学生可撤回申诉,但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申请后,即终止申诉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裸聊直播】
友情链接:台湾uu聊天室 - 台湾uu - 台湾uu直播  1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1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